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倡导高雅艺术,弘扬民族文化,陶冶教职工情操,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规范文体社团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0号令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总则第三条规定,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不属于民政部门申报登记范围,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校内教职工自愿组成,由校工会批准、管理,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业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校内各文体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二章 申报登记
第四条 申请成立校内文体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有规范的章程;
(三)各申报社团人数不得少于30人,其成员必须是校内工会会员;
(四)有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和经费来源。
第五条 提供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成立社团的报告;
(二)申报社团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及成员名单基本情况;
(三)申报社团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四)申报社团开展活动的年度计划;
所申报社团经文体部核准后,统一填写校工会制作的《社团登记审批表》,经由文体部主管领导签字批复,工会盖章视为申报登记成功。
第六条 章程内容
(一)名称宗旨及性质;
(二)活动内容及范围;
(三)会员资格、权利及义务;
(四)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五)必要的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第七条 社团自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应召开社团成立会员大会,会后社团正式成立,后续可按年度计划开展活动。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各社团成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批评建议权;
(三)拥护社团章程,维护社团荣誉,执行社团决议,完成社团任务;
(四)参加社团活动,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社团正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乐于奉献;
(二)在本社团活动领域内有一定特长和影响;
(三)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年龄在60岁以下;
(四)有制定活动计划、组织活动及反映要求的能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校内教职工文体社团管理工作统一归口校工会。校工会文体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社团申报登记,对申请社团进行审批,对批准社团材料进行备案;
(二)各社团每年需向文体部递交活动计划和总结,由文体部对各社团实施年度检查、审核工作;
(三)指导社团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违背章程行为予以纠正;
(四)工会文体部对各社团所提交的当次活动内容和预算进行审核,经文体部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开展活动。
(五)为各社团开展活动提供场地借用和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社团有下列违规行为时,校工会有权做相应的处理:
(一)超出《章程》宗旨和范围开展活动,给予警告,责令整改;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取消经费及场地支持;
(三)未经书面批准,以“武汉大学***协会(社、团)”名义参加校外活动者,给予警告,取消经费及场地支持;
(四)从事非法营利性经营活动,注销社团登记、备案;
(五)财务、财产管理混乱,给予警告,责令整改;
(六)超过一年时间不开展活动的社团,注销社团登记、备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其他捐赠、资助,在《章程》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二)报请校工会文体部批准,社团组织校级的各项赛事和有关大型活动,校工会每年度给予每个社团1万元的活动经费支持。
(三)校工会文体部每年度对各社团工作进行评议,对于开展活动积极、活动推广力度大、教职工参与面广且活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社团,可评为该年度的“优秀社团”,校工会颁发荣誉证书,在原有1万元的经费基础上,再给予2万元的奖励经费。
第十三条 经费支出
(一)支出范围包括:
1. 社团组织的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用品、服装、化妆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
2. 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
3. 用于社团比赛裁判、评委、培训教师的人员支出;
4. 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误餐费。
(二)活动奖励支出
1. 活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2. 比赛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二分之一;
3. 奖项设置一般设一、二、三等奖,可发放物质奖品。一等奖人均不超过3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100元;
4. 不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三)裁判、评委、培训教师的人员支出
1. 社团活动需聘请裁判、评委,可发放每半天不超过300元的劳务费;
2. 其他工作人员可给予每半天不超过100元的补贴;
3. 社团每年培训活动,聘请教师授课不得超过10次,每次发放不得超过300元的劳务费。
(四)误餐费
社团组织文体比赛或展演活动,早餐不得超过10元的标准,午餐不得超过30元的标准。
第十四条 经费收支情况,必须定期向会员公布,接受校工会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校内教职工各文体社团,必须根据此管理办法,到校工会办理申报审批和登记手续。未经审批和登记备案者,工会不予支持和提供帮助。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2020年12月修订)
附:
武汉大学社团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社团收支管理,规范社团经费使用,根据《武汉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武大工字26号)文件要求,结合第三章工会经费文体活动支出,制定本细则。
(一)支出范围包括:
1、社团组织的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用品、服装、化妆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
2、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
3、用于社团比赛裁判、评委、培训教师的人员支出;
4、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误餐费。
(二)活动奖励说明:
1、活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2、比赛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二分之一。
3、奖项设置一般设(一)(二)三等奖,可发放物质奖品。一等奖人均不超过3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100元;
4、不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三)裁判、评委、培训教师的人员支出:
1、社团活动需聘请裁判、评委,可发放每半天不超过300元的劳务费;
2、其他工作人员可给予每半天不超过100元的补贴。
3、社团每年培训活动,聘请教师授课不得超过10次,每次发放不得超过300元的劳务费。
(四)误餐费:社团组织文体比赛或展演活动,早餐不得超过10元的标准,午餐不得超过30元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