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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制度

武汉大学教职工文体社团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 2023-04-21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倡导高雅艺术,弘扬民族文化,陶冶教职工情操,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规范文体社团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0号令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总则第三条规定,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不属于民政部门申报登记范围,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校内教职工自愿组成,由校工会批准、管理,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业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校内各文体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二章 申报登记

第四条  申请成立校内文体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有规范的章程;

(三)各申报社团人数不得少于30人,其成员必须是校内工会会员;

(四)有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和经费来源。

第五条  提供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成立社团的报告;

(二)申报社团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及成员名单基本情况;

(三)申报社团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四)申报社团开展活动的年度计划;

所申报社团经文体部核准后,统一填写校工会制作的《社团登记审批表》,经由文体部主管领导签字批复,工会盖章视为申报登记成功。

第六条  章程内容

(一)名称宗旨及性质;

(二)活动内容及范围;

(三)会员资格、权利及义务;

(四)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五)必要的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第七条 社团自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应召开社团成立会员大会,会后社团正式成立,后续可按年度计划开展活动。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各社团成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批评建议权;

(三)拥护社团章程,维护社团荣誉,执行社团决议,完成社团任务;

(四)参加社团活动,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社团正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乐于奉献;

(二)在本社团活动领域内有一定特长和影响;

(三)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年龄在60岁以下;

(四)有制定活动计划、组织活动及反映要求的能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校内教职工文体社团管理工作统一归口校工会。校工会文体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社团申报登记,对申请社团进行审批,对批准社团材料进行备案;

(二)各社团每年需向文体部递交活动计划和总结,由文体部对各社团实施年度检查、审核工作;

(三)指导社团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违背章程行为予以纠正;

(四)工会文体部对各社团所提交的当次活动内容和预算进行审核,经文体部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开展活动。

(五)为各社团开展活动提供场地借用和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社团有下列违规行为时,校工会有权做相应的处理:

(一)超出《章程》宗旨和范围开展活动,给予警告,责令整改;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取消经费及场地支持;

(三)未经书面批准,以“武汉大学***协会(社、团)”名义参加校外活动者,给予警告,取消经费及场地支持

(四)从事非法营利性经营活动,注销社团登记、备案;

(五)财务、财产管理混乱,给予警告,责令整改;

(六)超过一年时间不开展活动的社团,注销社团登记、备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其他捐赠、资助,在《章程》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二)报请校工会文体部批准,社团组织校级的各项赛事和有关大型活动,校工会每年度给予每个社团1万元的活动经费支持。

(三)校工会文体部每年度对各社团工作进行评议,对于开展活动积极、活动推广力度大、教职工参与面广且活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社团,可评为该年度的“优秀社团”,校工会颁发荣誉证书,在原有1万元的经费基础上,再给予2万元的奖励经费。

第十三条  经费支出

(一)支出范围包括:

1. 社团组织的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用品、服装、化妆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

2. 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

3. 用于社团比赛裁判、评委、培训教师的人员支出;

4. 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误餐费。

(二)活动奖励支出

1. 活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2. 比赛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二分之一;

3. 奖项设置一般设一、二、三等奖,可发放物质奖品。一等奖人均不超过3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100元;

4. 不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三)裁判、评委、培训教师的人员支出

1. 社团活动需聘请裁判、评委,可发放每半天不超过300元的劳务费;

2. 其他工作人员可给予每半天不超过100元的补贴;

3. 社团每年培训活动,聘请教师授课不得超过10次,每次发放不得超过300元的劳务费。

(四)误餐费

社团组织文体比赛或展演活动,早餐不得超过10元的标准,午餐不得超过30元的标准。

第十四条  经费收支情况,必须定期向会员公布,接受校工会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校内教职工各文体社团,必须根据此管理办法,到校工会办理申报审批和登记手续。未经审批和登记备案者,工会不予支持和提供帮助。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202012月修订)


附:

武汉大学社团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社团收支管理,规范社团经费使用,根据《武汉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武大工字26号)文件要求,结合第三章工会经费文体活动支出,制定本细则。

(一)支出范围包括:

1、社团组织的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用品、服装、化妆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

2、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

3、用于社团比赛裁判、评委、培训教师的人员支出;

4、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误餐费。

(二)活动奖励说明:

1、活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2、比赛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二分之一。

3、奖项设置一般设(一)(二)三等奖,可发放物质奖品。一等奖人均不超过3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100元;

4、不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三)裁判、评委、培训教师的人员支出:

1、社团活动需聘请裁判、评委,可发放每半天不超过300元的劳务费;

2、其他工作人员可给予每半天不超过100元的补贴。

3、社团每年培训活动,聘请教师授课不得超过10次,每次发放不得超过300元的劳务费。

(四)误餐费:社团组织文体比赛或展演活动,早餐不得超过10元的标准,午餐不得超过30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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