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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制度

武汉大学工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 2023-04-21      点击量: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资产管理,维护工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处置流程,提高其使用效益,保证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工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武大设字〔20147号)、《武汉大学家具管理办法》(武大后字〔201717号)《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武大采购字〔20141号)《武汉大学关于调整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实施意见》(武大采购字〔20163号)《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资产

是指由工会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工会所有的资产。包括学校按法规拨给工会的资产和所拨经费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损赠和其他法律、法规确认为工会所有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仪器设备和家具。

第三条 管理任务

优化工会各项资产的配置,理顺工会资产的产权关系。合理使用工会资产,维护工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工会资产的流失。保证工会各方面工作需要,满足广大教职工参加工会活动的需要。主要包括计划管理、审批与购置、验收与报帐、使用与保管、清理检查维护和统计、报废处置、调配等相关环节,以及制定工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四条 职责

工会办公室为资产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负责工会资产购置与处置计划制定、维护与使用、调配与清理等工作的汇总、上报、审核执行。各使用部门和个人按要求配合做好采购、登记和使用维护处置等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凡单人使用的工会资产,由使用人负责日常的维修、保养和保管,凡共同使用的资产,由集体共同负责日常的维修、保养和保管,部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计划

工会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任务需要、现有资产状况和经费预算安排,制定年度购置计划和年度处置计划,并于每年第一季度报主席办公会审批。在工会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对于特殊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尽可能纳入学校财务年度计划,争取得到学校的支持。计划一经批准,必须维护其严肃性,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必须报主席签署意见后,按相关程序调整执行。

第六条 采购

工会资产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对未达到10万元限额的采购项目可实行由工会组织实施分散采购。采购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由各部室报分管领导同意并在办公室备案;采购价值5000元及以下的资产,由分管领导报主席审批;采购价值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资产须由主席办公会审定;采购10万元及以上资产由工会主席办公会审批后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实施。采购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购销合同,并加盖工会公章。专控商品的购置,必须按专项控制商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擅自购置。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验收

工会在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集中采购的资产,由资产的申购部室(或者实物归口管理单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填写资产验收明细清单;在集中采购规定限额以下采购的资产,由资产的申购部室自行组织验收,填写验收明细清单,分管部室的领导签字确定,报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一定比例抽查。接受损赠或无偿调入的设备及用品,有原始凭证的,以原始凭证记载价格计价,无原始凭证的,需按市场同类价格确认价格,再办理验收手续。

第八条 建账建卡

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为1年以上的通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和专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及以上)以及单批次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家具都须按类建立工会资产帐和资产卡。资产单批次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须办理固定资产建档入账手续;单批次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作为低值易耗品,由各申购部室自行建档入账及管理。单批次10万元以上和单批次5万元以上资产由使用部室凭资产验收明细清单、采购论证登记表和采购合同到归口管理部门的资产管理系统办理固定资产建档入账手续,开具固定资产验收单。资产使用单位凭发票、采购合同和资产验收单到财务部门办理资产购置的报销手续。

第九条 领用和外借

工会资产除工会专职或兼职人员领用外,一般不外借、外租使用。特殊原因确需外借,一般资产需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同意,重要资产需要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能办理手续。外借资产,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按原价进行赔偿。工会内部使用人领用资产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并办理认领手续。领用人员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操作的要求合理科学地使用工会资产,不得擅自拆卸。确需维修、改进的、需视环境与时间的紧迫情况,分别先报请或后报告领导批准。未领用工会资产,由工会资产管理员统一保管,并做好日常的保养和保管工作。做到帐、卡、物相符,保证能及时领用。

第十条 移交

工会资产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因工作的变更、调离或退休,必须归还资产办理移交手续,做到帐、卡、物相符,使用人员或保管人员在使用或保管上一致。

第十一条 丢失和损坏

丢失、损坏工会资产后,使用人和保管者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办公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过,后果及影响,并告知工会办公室,分管领导应及时向主管主席报告,并安排办理有关手续。由于管理不善,玩忽职守或违章操作等原因造成工会资产丢失、损坏的,责成责任人按设备的折余价值进行赔偿,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交学校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处置

根据优化资产配置的原则,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率不高或因开展工会活动需要的工会资产,工会可以对其在工会内部或工会与学校之间进行有效的调剂、转让和匮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报废手续,进行产权注销:

(一)资产或用品耐用期已过,并已无使用价值的;

(二)资产老化,机型已淘汰,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

(三)资产长期失修,重要零部件无法补充的;

(四)重要零部件严重损坏,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在经济上不合算的;

(五)保存价值不大或已无保存价值资产。

资产的处置(包括捐赠、交换、变卖、报损等),必须由使用人员填写处置审批表,报办公室审核,经主席办公会审定或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后,办公室按规定办理手续。由学校提供给工会使用并管理的国有资产,工会只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力,而无处置权。

第十三条 清查

工会办公室每年对资产组织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各资产使用个人或部室必须对所领用的资产进行清理检查,如实报送清查结果,办公室负责汇总、统计、分析、备案,并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学校工会资产的各级工会组织、工会管辖的协会、团体以及会员。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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