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明确基层工会部分经济业务相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工财发〔20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务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财务部(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办公室:
日前,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了《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在《工会会计制度》修订以前,就基层工会部分经济业务相关会计处理通知如下:
一、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慰问活动发生的支出,在“职工活动支出—其他活动支出”会计科目中核算。
二、基层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发生的的慰问支出,在“维权支出一困难职工帮扶费”会计科目中核算。
三、基层工会根据省级工会规定,为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发放补贴,基层工会经上级批准为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发放的奖励支出,以及基层工会列支行政不能承担的办公费、差旅费,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在“业务支出一其他业务支出”会计科目中核算。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有关“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的会计处理的通知》(工财发〔2015〕13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