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服务时段为每年7月1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7月1日二十四时止。乙方参照《泰康特需医疗金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承担下述特需医疗金管理责任:
1、疾病门诊医疗责任(被保险人限为3-14周岁子女)
被保险人因疾病在乙方指定的医院门诊治疗,对被保险人符合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治疗费用200元以上的部分,乙方按50%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年度累计给付门诊医疗金以1000元为限。
2、住院医疗责任(被保险人为0-17周岁子女)
被保险人每次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乙方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对被保险人符合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治疗费用100元以上部分,乙方按55%-80%累进计算给付保险金,年度累计可报销2万元。
3、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由第三者赔偿部分的剩余部分,按本文规定的比例进行赔付。
第二条 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乙方不承担给付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1CD-10)》为准;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13、疗养、康复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至的整容手术;
14、武汉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含公费和劳保)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或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药品部分的费用;
15、被保险人在乙方非指定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16、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
17、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8、被保险人在香港、澳门、台湾或者中国境外的国家、地区接受治疗。
第三条 保险费
总保险费按照实际投保人数确定。
第四条 每年的9月30日为上一年度保单的理赔终止日,此后乙方不再受理甲方提交的该年度的赔案。
第五条 其他释义
1、乙方所称治疗费用包括(门诊、住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手术费、注射费、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报销药品药费、处置费、诊疗费、检验费、输血、输氧费、住院、转院救护车费、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用。
2、观察期:新参保人员健康观察期为30天,即承保30日内因疾病产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报销。上一保单年度已投保“武汉大学教职工子女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本保单年度视同续保。
3、既往病史: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之前所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